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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条人命,教训足够深刻了!切莫因错过一站,而错过一生!这类事件我们需警醒

点我→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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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句话在这起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乘客因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不能说其中没有感情冲动的成分。由于当事人缺少安全这根红线,缺少足够深刻的法律意识,成为惨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综合自新华社(xinhuashefabu1)、新周刊(new-weekly)、侠客岛(xiake_island)



今天早上,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2日发布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通报,全文如下:
  

图片来源 / 新华社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赴渝现场指导调查处置。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海事、消防、长航、卫生等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搜救打捞、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织70余艘专业打捞船只,蛙人救援队、水下机器人、吊船等专业力量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全面开展搜救打捞工作。事发后,通过细致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同时克服水域情况复杂、水深70余米等实际困难,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精确定位坠江车辆位置,于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南山岔路口站、回澜塔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新华社:错过一站,莫错过一生!


原因公布之后,网络上一片唏嘘:一场只因坐过站的区区小事,竟演变为酿成15条人命的惨案!代价太过沉重,教训极为深刻。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句话在这起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乘客因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不能说其中没有感情冲动的成分。由于当事人缺少安全这根红线,缺少足够深刻的法律意识,成为惨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安全守法,是常人应有的意识。我们都知道,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应该有所收敛。乘客刘某发现自己坐过站,不是等车在下一次停靠时下车,却选择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企图以暴力解决问题,显然没有把自己的安全放在心上,没有把全车人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公共安全,是公交司机理应具有的职业底线。公交司机是一种事关公共安全的特殊职业,如何正确处置突发事件,如何确保全车乘客的安全,是这一职业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这方面有相关的职业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这一认定,已经给全社会敲响警钟:增强法律意识,任何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都应懂得规避。尊重生命、尊重规则,理应成为我们的底线。


类似因乘客坐过站后与司机争执的琐事,其实各地也时有发生,只不过没有发生过如此惨烈的代价。牢记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惨痛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敬畏生命,理性处理过站问题等小事,避免发生事故甚至险情,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安全共识。因小失大的沉重代价可休矣!


一站错过容易挽回,一生错过教训深刻!



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可能每天都在发生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最令人震惊的地方,不是“乘客因坐过站殴打司机”是多么罕见的事情,而是这一类的事情实在太多了,多到我们熟视无睹!


据新周刊整理,此类事件此前多有报道:


2015年12月12日,就在重庆万州,就在同一路公交车上,一位女乘客因没听到广播坐过站,迁怒司机破口大骂。


司机忍无可忍还嘴,女子竟然打向司机并抢夺方向盘。最后,公交车撞上行道树,车头受损,乘客也有不同程度撞伤。



2018年10月31日,北京也有一女子坐公交车时要求临时下车遭拒,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砸司机,致公交车剐蹭,该女子被刑事拘留。所幸这次没有酿成大祸。



2016年9月,浙江丽水一女士因1块钱怒打公交车司机,换来12万赔偿,再加3年大牢。


随手搜索一下,乘客因坐过站殴打公交车司机的事情,数不胜数。中国这么大,这样的事情可能每天都有发生。










为何这类事情层出不穷?


为何这些乘客没有哪怕一点点的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


有人说,司机冉某的责任更大、更直接。他身为一车司机,意气用事,忘记了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当然有重大责任,但争执肇因不是乘客袭击司机吗?


司机正常驾驶中,必须全神贯注且双手不得离开方向盘,乘客跑去辱骂他、甚至殴打他头部,其危险程度与劫持司机无异,已经对行车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仅仅因为坐过站就对公交司机撒泼殴打,15名驾乘人员遇难,难道以后所有公交车要像出租车一样,给驾驶座加全包围防护网或屏蔽门,才能保证行车安全?


但细想一下,装了屏蔽门,就能阻止乘客攻击司机吗?万一遇到司机急病发作,乘客岂不是被关在了门外,无法及时制止车辆失控?



在以往同类事件中,当车上乘客看到某乘客辱骂甚至殴打司机,往往以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这一次,大家终于看到,我们都坐在同一辆车上,如果我们上一秒袖手旁观看热闹,下一秒就有可能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而全车覆灭


公交车上写的“不要和司机闲谈”不是轻飘飘一句话,而是和全车人的生命安全挂钩。闲谈是最轻的危害,吵架、辱骂,甚至动手,这样的任性举动,人人得而诛之。有网友贴出视频,有人在公交车上拽司机方向盘,被其他乘客一脚踹老实了。



所以有时候,当恶事发生时,遇警察等公权力不在场,挺身而出的制止,不妨看作是见义勇为,因为它很可能保全的是整车人的性命。


据媒体报道,2009年11月,浙江台州,一名女乘客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因要求半路下车遭到拒绝,将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拽下了座位,车子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行驶了10余秒,车厢发生了剧烈抖动。


车子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行驶了10余秒......


几名乘客赶紧上前拉开那名女乘客,司机这才得以脱身,爬起来将车停稳并报警,女乘客后被治安警告。



仅仅是治安警告,怎么可能对其他人有警示作用?


当时有律师对媒体表示:“像这名女乘客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可以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这次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重庆万州公安机关表示: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都一起坠入了江中,已经无法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但为了避免以后再发生同类悲剧,必须马上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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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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